安徽省?民政府令第263号
《安徽省?职?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已经2017年1?12?省?民政府第6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2017年3?1?起施?。
2017年1?27?
第?条 为了减少和解决?职?在劳动中因?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保护?职?健康,根据国务院《?职?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条 本省?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以及其他社会组织等??单位及其?职?,适?本规定。
第三条 ??单位应当结合本单位实际,建?健全?职?劳动保护制度,改善?职?劳动安全卫?条件,对?职?进?劳动安全卫?知识培训,明确相应机构或者?员负责?职?劳动保护?作。
第四条 妇?享有与男?平等的就业权利。??单位招??员,除国家规定不适合妇?的?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招??职?或者提?对?职?的录?标准。
第五条 ??单位应当在与?职?订?的劳动合同中明确,或者以其他书?形式告知?职?下列事项:
(?) 本单位属于?职?禁忌从事劳动范围的岗位;
(?) 岗位?作可能产?的职业危害;
(三) 职业危害防护措施;
(四) 从事有职业危害岗位?作的特别待遇。
第六条 企业职???与??单位订?的集体合同、?职?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应当明确?职?劳动保护的内容。?职?10?以上或者占企业职?总数10%以上的,参加集体合同、?职?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协商的代表中应当有?职?代表。
第七条 ??单位不得以?职?结婚、怀孕、?育、哺乳等为由,降低?职??资、福利待遇,辞退?职?,或者单?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聘?合同。
第?条 对怀孕的?职?,??单位应当给予下列劳动保护:
(?) 不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
(? ) 将其在劳动时间内按规定进?的产前检查时间,计?劳动时间;
(三) 对不能适应原劳动的,适当减轻其劳动量,或者经本?提出,为其调整适宜的劳动岗位;
(四) 对怀孕不满3个?且妊娠反应严重,或者怀孕7个?以上的,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安排其休息1?时;
(五) 对怀孕7个?以上的,不得延长其劳动时间,不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
第九条 ?职?有流产先兆,或者有习惯性流产史,本?提出保胎休息的,??单位应当根据医疗机构证明和单位实际情况适当安排。
第?条 ?职??育或者终?妊娠,??单位应当保障其享受下列劳动保护:
(?) 正常分娩的,休产假98天,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
(?) 难产或者实施剖宫产?术分娩的,增加产假15天;
(三) ?育多胞胎的,每多?育1个婴?,增加产假15天;
(四) 怀孕不满4个?流产的,休产假15天;
(五) 怀孕满4个?不满7 个?流产的,休产假42天;
(六) 怀孕7个?以上终?妊娠的,休产假98天;
(七) 《安徽省??与计划?育条例》规定的产假。
第??条 ?职?休产假,享受国家和省规定的?育保险待遇。
第??条 ?职?哺乳未满1周岁婴?的,??单位应当给予下列劳动保护:
(?) 不延长其劳动时间,不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
(?) 实??作量定额的,相应减少其?作量。
(三) 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其安排1?时哺乳时间;?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每天增加1?时哺乳时间。前款规定的哺乳时间可以?次使?,也可以分开使?。哺乳时间和在本单位内为哺乳往返途中的时间,计?劳动时间。
第?三条 ??单位应当为怀孕?职?、?职?哺乳提供休息、哺乳?房和必要设施。?励、引导相邻的??单位联合为怀孕?职?、?职?哺乳提供休息、哺乳?房和必要设施。
第?四条 ?职?因?经过多或者痛经不能正常上班,申请休息的,??单位根据医疗机构证明,安排其休息1?2天。??单位应当给予?职?特殊卫?保护,向?职?发放必要的卫??品。
第?五条 ?职?更年期综合症症状严重,不能适应原岗位?作,申请减轻?作量或者调整?作岗位的,??单位根据医疗机构证明和实际情况给予适当安排。
第?六条 ??单位应当每1?2年为?职?安排1次妇科疾病检查。检查时间计?劳动时间,检查费?由??单位承担。
第?七条 ??单位应当结合本单位?作、?产特点,采取有效措施,预防?职?在?作场所遭受性骚扰;制?对?职?的性骚扰,及时调查处理性骚扰投诉。
第??条 县级以上?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职?劳动保护?作的领导,督促有关?政部门履??职?劳动保护监督检查职责,将??单位履??职?劳动保护职责情况纳?社会信?体系。县级以上??资源和社会保障、安全?产 监督管理、卫?和计划?育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职责对??单位遵守本规定的情况进?监督检查。?持?会、妇?组织依法对??单位遵守本规定的情况进?监督。
第?九条 ??单位违反本规定第三条、第五条、第?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资源和社会保障、安全?产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职责分?责令限期改正,并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给予?政处罚。
第??条 ??单位违反本规定第?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民政府??资源和社会保障?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按照受侵害?职?每?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
第???条 ??单位违反本规定,侵害?职?合法权益的,?职?可以依法投诉、举报、申诉,依法向劳动?事争议仲裁机构申请调解、仲裁,或者依法向?民法院提起诉讼。?职?依法向??资源和社会保障、安全?产监督管理、卫?和计划?育等部门以及?会、妇?组织投诉、举报、申诉的,收到投诉、举报、申诉的部门或者组织应当依法及时调查、处理,或者在3个?作?内转送有权部门调查、处理。调查、处理的结果应当告知?职?。
第???条 本规定?2017年3?1?起施?。
1990年5?19?公布的《安徽省?职?劳动保护实施办法》同时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