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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停工后的签证与索赔策略
来源: 时间:2009/06/30
    出现停工事件时,作为承包人,务必要及时做好签证和索赔工作。我个人认为,以下几个方面的签证务必需要承包人及时做到。
    其一:工期延误的签证。发包人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图纸、技术资料,一方面会导致正常开工时间延期,开工后又会导致工期延误,甚至停工。一旦发包方不能够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条件履行上述义务,承包人一定要及时进行工期的签证,无论以后的工程是否复工,工期是否延期,签证所确认的顺延工期一定是可以在总工期中扣除的。如果因为上述事件导致承包人停工、窝工,这些签证也将成为承包人向发包人主张停工损失的有力证据。
    其二:工程量的签证。目前施工合同通常会采用承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每月向工程师提交已完工工程量的报告、工程师审核确认后作为发包方支付进度款的依据。工程师对工程量的确认,意味着对已完成工程量的价款的确认。工程量的及时签证,对工程价款的最终结算,是最直接的证据。当发生结算纠纷时,无论工程有无最终完工,发包方是否按合同的约定如期支付进度工程款,通常是承包人向发包人主张违约责任的重要依据。而工程在停工之前,已施工部分工程量务必需要签证固定,这将是工程结算的重要依据。
    其三:价款调整的签证。工程设计变更、工程量的变化和调整、施工条件的变化等,都会引起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款的改变。对此,承包人一定要及时签证,固定价款。发包人口头承诺、空头支票是万万不能相信的。尤其是投标时,工程量清单部分中没有而在施工过程中临时增加的工程,没有甲方的书面指令和签证,承包人即使做了,发生工程结算纠纷时,只要发包方不认,监理不予证明,工程造价机构是不会轻易确认的。这些签证,在停工之前,在施工的每个环节,承包人务必要做到边施工边签证。
    其四:窝工、停工损失的签证。发生工程进度款不能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师不能按合同约定提供所需的指令、批准;停水、停电超过合同约定的期限,承包人已完工部分工程未及时检验(隐蔽工程,中间结构验收)等,往往导致承包人停工、窝工。停工、窝工的损失应及时按合同约定的期限和程序进行签证固定。
    上述签证方法,当然都很理想化,建立在各方都能信守合同、诚实守信的基础上。如果都能及时签下来,结算时就不会有大的纠纷,索赔这一块很好计算。问题在于承包人的上述签证单,发包人不肯签收,更不用说签复意见、给予确认。此种情况下,承包人应当怎么办?
  首先,承包人一定要及时收集、固定证据,充分利用现有法律规定,维护自己的正当权利。
    提出签证未必得到对方的认可,对方可能也会在联系单上签复意见,但意见是不同意,怎么办。最高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第19条规定:“当事人对工程量有争议,按照施工过程中形成的签证等书面文件确认,承包人能够证明发包人同意其施工,但未能够提供签证文件证明工程量发生的,可以按照当事人提供的其他证据确认实际发生的工程量。”该解释明确了工程量签证未获成功如何保护承包人权利的问题,也解决了其他如工期、价格等事项未获签证的解决思路。那就是承包人要及时固定其他相关证据,如承包方指令、工程施工图纸、经业主批准的施工方案设计、监理证明、影像资料、施工记录、会议纪要、往来函件等其他形式的证据,证明索赔事项是有确凿和充分的依据。在签证未获成功的情况下,这是承包人第一时间应当要做的事情,这将为成功索赔奠定基础。
    其次,承包人要充分利用合同签证条款中“逾期视为认可”的规定保护自己的权利。比如涉及工程价款调整的规定,合同通用条款23.4条:承包人应当在价款调整的情况发生后14天内,将调整原因、金额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工程师确认调整金额后作为追加合同价款,与工程款同期支付。工程师收到承包人通知后14天内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的,视为同意该调整。
    我们去看合同,所有的签证联系单,只要承包人按合同约定书面向发包人或者工程师提出,逾期不回复,均视为认可。所以承包人要做的工作,第一是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提交签证单;第二要送达。要有承包人或监理工程师的签收单。碰到发包人不收怎么办?承包人可以用挂号信、公证送达、律师见证送达等方式送达签证联系单。只要是法律意义上的送达,不按合同约定的时间给予承包人书面的意见,发包人将承担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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